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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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共有人不知情判决合同无效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核心内容:市民林先生委托二手中介代理销售他的一套房屋,中介帮他找到买主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可后来林先生又不想卖了,理由是妻子不知情。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过一轮官司,法院判决,林先生退还定金,并按合同赔偿违约金。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售房委托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而在林某收取1万元时将该1万元又约定为“定金”,因此,在物业代理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时,既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
  起源:收了定金又反悔
  市民林先生委托一家物业代理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售房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业主在收到售出通知后三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业主违约,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该房屋由客户李先生购买,双方签订了《购房认购协议书》。代理公司当日通知林先生房屋已售出,并支付定金1万元。
  可收到了定金,林先生却突然转变态度,不卖了,也不按照《售房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三日内协助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几个月后,物业代理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林先生前来办理过户手续,但林先生都置之不理。代理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1)双倍返还已收定金2万元;(2)赔偿佣金损失13000元;(3)承担违约金(物业代理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比例由10%降低至5%)。
  答辩:代理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林先生说,也有自己的苦恼。当时签订《售房委托协议书》时,是他签的名,但妻子并不知情。等到收到定金,敲定房子进入买卖程序时,妻子知道了,但表示不同意卖房。“我不知道如果我妻子不同意卖房子,我的房子就不能卖。物业代理公司没有告诉我,如果我房子的共有人不同意房子进行买卖,我就不能单方处理。所以这件事情上,代理公司也有责任。”林先生表示。
  林先生在法院上答辩时,表示因为代理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所以不应由他来承担责任。
  判决: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经过庭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本案所涉房产登记在林先生个人名下,物业代理公司根据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情况与林先生签订 《售房委托协议书》并无不妥;林先生主张签订委托售房协议时其配偶不知情是不符合常理的,在签订协议后再以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主张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因此,法院认定林先生与物业代理公司签订的《售房委托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物业公司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物业代理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物业代理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比例降低到总房款的5%),不支持物业代理公司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但判决林某将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给物业代理公司。
  律师:只能选择主张一款条款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本案是因售房人违约而引起的一起物业代理纠纷。由于双方签订的《售房委托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而在林先生收取1万元时将该1万元又约定为“定金”,因此,在物业代理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时,既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具体如何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选择适用哪一条款主张损失的主动权在物业代理公司,且物业代理公司不得同时主张,但物业公司可以请求林某返还已收取的1 万元定金。“换句话说,物业代理公司只能主张林先生或是赔偿双倍定金,或是按照约定的总房款的10%支付赔偿金,但不能同时进行。”
  “由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远超过物业代理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林先生有权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本案中,物业代理公司在起诉时自愿将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降低了一半,法院终审认定该违约金数额符合代理公司所受实际损失,予以支持,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林叔权律师说。
  借鉴案例:共有权人未追认,购房合同无效
  王先生与赖先生于2007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赖先生与其女友林小姐共有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55万元,首付20万元(含定金3万元),余额办理银行按揭。当时,赖先生声称林小姐在外地,她同意出售该房并委托他办手续。王先生基于对赖先生的信任,而没有坚持要等林小姐在合同上签名,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向赖先生支付了定金3万元。赖先生收取定金之后几天,告诉王先生说林小姐不同意卖房。此后,当王先生追问办理过户手续时,赖先生均以找不到林小姐为由搪塞。王先生将赖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查明,王先生与赖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知道房屋系赖先生与林小姐共有,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林小姐已授权给赖先生,而且,林小姐对赖先生处分房屋的行为并未追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明知该房屋还有另一产权人而仍然签订购房合同,均有过错。因此,法院作出判决:1、赖先生返还王先生定金3万元;2、驳回王先生要求赖先生支付5.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市民林先生委托二手中介代理销售他的一套房屋,中介帮他找到买主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可后来林先生又不想卖了,理由是妻子不知情。经过一轮官司,法院判决,林先生退还定金,并按合同赔偿违约金。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售房委托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而在林某收取1万元时将该1万元又约定为“定金”,因此,在物业代理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时,既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