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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添加时间:2017年7月5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标题】 傅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字号】 (2011)东刑初字第728号  【审理人员】 黄兰蔚  【文书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1-08-30  【审理机构】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东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男。辩护人陈建国、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及其辩护人陈建国、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傅某因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需要工程师职称相关证书,遂通过街头制假广告联系了制假人员葛某(已判刑)求制假证。后在本市城区汽车东站附近,被告人傅某将照片等制假信息交给葛永红,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伪造建筑工程师资格证书1本。当日,在本市城区汽车东站附近,葛某将伪造好的由金华市人事局颁发的建筑助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本交付给被告人傅某,被告人傅某支付了人民币150元。后被告人傅某持假证报名时被人发现,遂将假证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