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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案件中重大立功的应用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夺罪被逮捕。按其犯罪情节,骑摩托车飞车抢包达五起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至少存在两个从重情节,一、抢夺5起,为多次抢夺,二、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且有严重情节,即将面临3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处罚。接受委托后,我马上展开工作,先去了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在公安机关的程序案卷中有一句话引起的我的注意:“在李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正在歌厅唱歌的另一同案犯当场抓获”。同行中很多人是不注意公安机关的程序案卷的,这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按刑法规定是重要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检察院的公诉书上并没有提及这一重要情节。于是马上又去会见了李某,在会见时,对这一立功表现着重问向其询问,李某表示确有其事,当时在被抓获后,他马上交待了另外的几起抢夺罪事实,还交待了另一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电话。公安机关当即让他给同案犯打电话,又立即赶到歌厅将其抓获。这一情节落实后,我遂将该情节作为重要辩护观点进行论述,并在法庭上提出,合议庭也非常重视这一观点,于是宣布暂时休庭,将此案转由检察院,经再次核实,检察院也采纳了这一事实,重新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观点,遂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