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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样本)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2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2006000118)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
时间:2006年10月24日9时40分
地点: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处 天气:阴
当事方基本情况:
孙 莲 男 40岁 住江源县石人镇林子头村 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
苏丁氏 女 86岁 住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 行人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上述时间、地点,孙莲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在村内道路上倒车时,将苏丁氏撞倒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孙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苏丁氏无违法行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孙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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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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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5日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