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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房刑初字第005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昆明。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9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3日;2005年3月22日因毁坏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8)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昆明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8日,房山区城市监察大队拱辰分队会同公安治安支队、工商执法队、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对本区良乡地区的露天烧烤、露天大排档进行联合整治活动。当晚20时许,在检查至良乡镇拱辰大街62号楼前时,发现有露天烧烤摊位。当执法人员欲依法没收烧烤工具时,烧烤摊位的摊主被告人汤昆明不听劝阻,并持刀、镐把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告人汤昆明被联合执法的民警制服,并被依法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支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昆明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田洪涛、崔建、陈一荣、孙朋飞、张涛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城管大队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谈话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汤昆明以持刀、镐把相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昆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昆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仍继续犯罪,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昆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昆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镐把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马绍辉

二○○八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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