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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生怨恨 打伤妻子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5年7月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2013年4月1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左某本系夫妻关系,后因故分居并起诉离婚。2012年6月17日15时40分许,二人在濮阳县柳屯镇公路上相遇并发生厮打,吉某将左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左孟伟腰部损伤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因不能冷静处理家庭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吉某能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