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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为母报仇 故意伤害获刑

添加时间:2015年4月3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罗某,男,出生于1981年6月3日。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罗某听说其母与鲁某发生矛盾,遂到镇雄县场坝卫生院找到鲁某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罗某叫鲁某到场坝村委会向施某道歉。在村委会坝子里,鲁某与施某发生争吵,罗某又用脚将鲁某胸部等处踢伤。经镇雄县人民医院诊断,鲁某多处软组织损伤、部分皮肤擦伤及左侧4、5、7肋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鲁某的医疗等费人民币26800元,鲁某对罗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鲁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罗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等费并求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罗某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