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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鬼“钓鱼”引来毒贩 抢劫毒品也是犯罪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5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两个吸毒粉鬼法盲以为抢劫毒贩的毒品不算犯罪,即结伙“钓鱼”对一贩毒人员实施毒品抢劫,结果一个被判刑,另一个被网上通缉。4月9日,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蹇茗,被双清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2000元。

  被告人尹蹇茗与本案在逃同伙“明伢子”皆系邵阳市双清区社会吸毒人员,因为染上了吸毒恶习,屡戒不改,家人亲朋怨恨不已,其毒资日渐紧张。一日,“明伢子”前来向有着深厚友谊的“粉友”尹蹇茗借钱购毒以解犯上的毒瘾,可尹身上只有区区10元,还是家人逐日限量供应的生活费,这点小钱用于购买毒品那是沾边不上的。为如何筹集到毒资二人谋划了起来,一番各抒其见后,最后“明伢子”的“抢劫毒贩犯罪分子的毒品肯定不算犯罪”高见胜出,二人决定就这么“黑吃黑”。2011年7月12日傍晚,被告人尹蹇茗与“明伢子”依照原密谋开始了自以为不是犯罪的犯罪,尹蹇茗先行给毒贩刘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谎称手头有钱了,要多买点“货”(指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好半小时后在双清区龙须塘水泥厂旁一家个体茶馆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尹蹇茗与“明伢子”到达约定地点不久,毒贩刘某也如约赶来了。刘某将5小包毒品递给尹蹇茗后等待他俩依约付钱时,“明伢子”突然从背后用右手勒住刘某脖子,左手一指做刀状抵住刘后腰背,尹蹇茗趁机凶狠地威胁刘某:“反正我欠你700元钱,把身上的‘货’全部给我。”此时“明伢子”刀状般手指又加点力度,并要刘某识相点,威逼之下,刘某将裤口袋的另11小包海洛因毒品乖乖拿出来交给了“明伢子”。得手后,被告人尹蹇茗与“明伢子”租乘摩的仓惶逃离了犯案现场。逃回后被告人尹蹇茗与“明伢子”对所抢劫到的16小包海洛因毒品进行了分赃,被告人尹蹇茗分得7小包,“明伢子”分得9小包。

  二案犯认为刘某做的是政府重点打击的贩毒犯罪,量死刘某不敢声张,更不敢报案,再者,抢了毒贩的毒品能算犯罪吗?政府怎么会保护毒贩的毒品呢。然而事实让两位法盲傻了眼,一则“被害人”刘某及时报了案;二则虽然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但也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抢了毒贩的毒品依照有关法律同样构成抢劫罪。当月18日尹蹇茗落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病被决定监视居住6个月。对闻讯而逃的另一嫌犯“明伢子”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之中。

  【检察官以案说法】

  抢劫违禁品同样构成抢劫罪

  毒品本身属于违禁品,以此类物品为作案对象的抢劫案,该如何定罪量刑呢?为此,笔者采访了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该案主诉检察官刘文娟。

  “毒品本身也是财物,且是一种特殊的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说,毒品还是一种商品,一种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黑色商品’。”检察官刘文娟称,虽然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但也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因此,抢劫毒品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毒品持有者的所有权,而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可以将毒品看作成一种特殊的“国家财物”即公共财物,因此符合抢劫对象,所以本案被告人尹蹇茗与同伙“明伢子”以暴力相威胁抢劫毒品,符合《刑法》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定罪量刑。因此,抢劫毒贩毒品同样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就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既然抢劫毒品,按抢劫罪论处;那对其犯罪金额又如何认定呢?检察官刘文娟称,根据200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对于此案案件的犯罪数额,司法可参照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予以认定。比如在本案中,被告人尹蹇茗与“明伢子”所抢劫的16小包海洛因毒品,假若每小包净重毒品0.1克,则总重1.6克,如果二案犯犯罪时邵阳市毒品非法交易价格是550元/克,则其犯罪金额就是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