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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腾龙盗窃一案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腾龙,曾用名冯涛,男,1983年11月2日。200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腾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腾龙伙同刘继伟、毛献立、甄刚要(均已判刑)等人在平煤集团十二矿原煤场内,盗窃原煤2.9吨,经鉴定价值19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腾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继伟、毛献立、甄刚要证述,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原煤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平煤天安运销站出具的被盗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腾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腾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腾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 喜 峰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景 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