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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住一屋起冲突 曾经的夫妻二次对簿公堂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离婚后却不得不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女方要通过分给男方的客厅上二楼,男方却在客厅堆放砖头阻止女方上楼,为此双方矛盾重重,无耐之下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这对曾经的夫妻继打离婚官司后再次对簿公堂理论。

  原告覃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春自愿登记结婚。被告李某于2009年4月20日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09年5月22日调解离婚,调解书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其中对房屋处分内容是:“位于平乐县某村的两层砖混房屋第二层归覃某有,第一层归李某所有,由覃某从一楼的楼梯通行上二楼,第一层的楼梯间留给被告覃某作厨房用。”离婚后,双方仍然在该房屋居住,覃某先前是从该房屋一楼大门经一楼大厅上二楼。后来,双方因为该房屋居住及通行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在客厅堆满砖头阻止覃某上楼。2011年5月15日,双方又因覃某从一楼通行上二楼问题发生纠纷,覃某为此而向当地有关部门求助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另经查实,双方房屋座向的左侧边有一条小路经房屋后面可从房屋后门进入一楼室内,再从一楼楼梯间通上二楼。在双方发生争吵时,李某曾对自己一楼部份门窗及墙壁进行过损坏,其后被告又把损坏的门窗及墙壁修复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由于李某是在自己的客厅堆放砖头,所占用的地方不属于覃某所有,况且覃某从房屋座向的左侧小路由房屋后门进入一楼室内,再从一楼楼梯间通上二楼,比原告从一楼大厅上二楼,更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矛盾。因此,对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