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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强奸醉女不认罪 铁证如山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2013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向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使李向向这个醉汉强奸醉女拒不认罪在铁证面前受到了应有处刑罚。

  2012年10月18日14时许,李向向与小青在平孟镇朋友家一起吃饭喝酒,当喝得醉熏熏后,又一起来到另一朋友家继续喝酒,两人喝得酩酊大醉后,李向向将小青带到房间中,欲将处于酒后昏迷状态的小青强奸,由于李向向处于醉酒状态及家主发现及时并予以制止,李向向未能得逞。

  在庭审中,李向向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说是自己酒醉了,什么事都不知道。但公诉机关所举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检验报告等证据均充分证实了其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向向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李向向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向向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李向向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等的规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向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