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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会计因贪污数万公款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原三亚市福利事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会计、三亚市残疾人福利事业综合开发公司及三亚市残疾人服务社会计和出纳吉赞铭以制作虚假帐目的方法非法侵吞公共财物,金额达91227元。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以被告人吉赞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吉赞铭不服提出上诉发回重新审理。日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赞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吉赞铭贪污所得的公款人民币91227元予以追缴。 残联公司获扶贫贷款60万元

  经三亚市中院审理查明,综合公司、服务社及三亚市福利事业发展总公司均为残联下属企业。吉赞铭于1997年4月3日经残联同意调入三亚市福利事业发展总公司任会计兼出纳,同时兼任综合公司及服务社的会计和出纳;2000年10月10日经服务社同意调入三亚市残疾人服务社盲人按摩康复中心,任该中心主任。

  1998年12月30日,周开荣与残联签订《扶持协议书》,约定以其860亩林木为综合公司提供担保,在康复扶贫贷款到位后,残联向周开荣提供15万元扶持款。同日,综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康复扶贫贷款60万元用于综合养殖,周开荣以其860亩林木为综合公司提供担保。同年12月31日服务社向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借款20万元人民币。

  合作养虾残联投54万

  1998年下半年,残联与养殖公司口头商定由残联投入54万元与养殖公司联营养殖海虾。1999年1月15日,养殖公司的法人代表罗文魁和朱兴民找到残联理事长邢福楠,要求先拨付部分联营款,邢福楠在一张有罗文魁和朱兴民签名的收条上批示同意从服务社帐户中拨付12万元。吉赞铭从服务社帐户中支付12万元给养殖公司。1999年2月10日,残联与养殖公司就联营养殖海虾事宜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由残联投入资金54万元作为周转资金。

  1999年2月11日,经邢福楠同意,吉赞铭分别开出金额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和金额15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信汇凭证一张,从综合公司帐户中向三亚藤桥福利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联营款20万元;吉赞铭还以付本单位扶持款名义,分别开具金额各5万元的现金支票,由养殖公司经理罗文魁从综合公司上述帐户中支取10万元后交付给梁慧。此后,养殖公司经理罗文魁出具由其个人签名并加盖养殖公司印鉴金额共计54万元的收据6张交给吉赞铭。

  近9万元公款不翼而飞

  1999年2月11日至同年6月14日,吉赞铭以付综合公司投资款、联营款等名义从综合公司帐户中支取现金,合计261000元。其间,吉赞铭于1999年的2月11日和2月25日分别向周开荣支付扶持款10万元和5万元。此外,1999年1月29日和同年6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从综合公司该帐户内转、扣利息35000元和1488元,截止1999年6月24日该帐户中支出资金的总额为597488元,余款为3343.66元。

  对综合公司1999年的支出情况,吉赞铭在记帐凭证中记载为2月28日付联营款46万元、3月31日付联营款8万元,并以上述养殖公司的六张收据作为支出凭证入帐,但并未向养殖公司支付剩余的22万元。综合公司实际支出597488元,但88227元没有证据证实其去向。

  扶贫款3千元去向不明

  服务社贷款20万元到帐后,自1999年1月15日至同年5月26日,吉赞铭分十次从服务社帐户中支取现金共计195000元。截止1999年6月21日,服务社该帐户余款为5006.72元。

  1999年吉赞铭所支取服务社的现金195000元,剔除真实开支后,剩余3000元没有证据证实其去向。

  吉赞铭制作了《三亚残疾人福利事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支情况》和《三亚市残疾人服务社收支情况》并于1999年底交给邢福楠,内容反映综合开发公司和服务社实际付给三亚藤桥福利养殖有限公司的联营款分别是20万元和12万元;综合公司收入613700元(含三亚市水产养殖服务公司付给综合公司的13700元),支出609993元,银行存款余额3700元;服务社收入200000元,支出195000元,银行存款余额5000元。

  贪污9万多被判8年刑

  法院认为,吉赞铭身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制作虚假帐目的方法非法侵吞公共财物,金额达9122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吉赞铭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贪污国家康复扶贫款178849元有误,应予纠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对吉赞铭贪污所得的公款人民币91227元予以追缴。  (记者林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