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至2001年,何某利用负责扬州某学院教材采购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的手段,与顾某共同贪污教材返利款达人民币44000元。2001年,何某又采取截留手段,单独贪污 教材返利款12000元。在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调查时,他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顾某的行为都已构成贪污罪,但二人在检察机关还没有发现其犯罪事实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两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