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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受害人获得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3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案情简介:2007年7月7日17时,甲某骑自行车在合肥市a大道北500米处时,乙某驾驶的b公交公司×××号公交车同向行驶时碰到甲某,致使甲某与自行车一起摔倒在地,甲某被公交车司机乙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公交公司积极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因甲某得左胳膊碰到公交车摔倒,公交车身无任何刮痕,合肥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处理责任无法认定,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b公交公司在交警队作出认定后拒绝支付后期的医疗费。甲某后期在医院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21836.5元,住院、在家修养共计85天。后甲某多次要求b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b公交公司拒绝赔偿。甲某遂找到本律师,咨询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本律师接到委托后,经过多方调查,案发当天甲某受伤时,恰好路上有几位目击者,当时路况不好,甲某骑电动自行车自车,公交车与甲某同下向行驶,碰到甲某的左胳膊,该证据是很关键的证据,多次做证人的思想工作,目击证人愿意出庭作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b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b公交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甲某也有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目击证人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如果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交警队作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甲某是非常不利的,经过作证人的思想工作,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对本案的胜诉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公交公司在甲某一开始住院期间支付部分医疗费也证明公交公司有侵权行为,否则,公交公司是不会支付医疗费的,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虽然车身无任何刮痕,但b公交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