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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3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0]29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2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请各地市参照《分工方案》,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采掘、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 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督促企业落实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计划,落实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领导、随同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 名单和下井与升井的时间。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 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经贸、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投入,依照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财政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

  

   (七)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整改,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 果评价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的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 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督促企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 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 产整顿;经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可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督促企业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消防总队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 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外经贸厅牵头,安监、发展和改革、国资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总队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提请 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 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重大隐 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 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深 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 督办的要求,督促c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d 级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 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 参考依据。(省政府安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支行分工负责,总工会、公务员局、金融、证券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 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经贸委牵头,公安、煤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铁路、水利、海事等部 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 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安监、经贸、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煤监、 电监、国有资产监管、民航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安监局牵头,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财政、广电等部门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兴安”步伐

  

   (二十)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 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 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督促煤矿和地采非煤矿山企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 2013年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1年全部完成。(交通运输厅、公安交警总队牵头,安监、经贸、烟花办、质监、旅游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交通运输厅、教育厅牵头,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督促企业落实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安监局牵头,经贸委配合)

  

   (二十五)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地采矿山全部实行机械通风并完善通风 构筑物。库容达三等别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 2013年完成。(安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督促冶金煤气企业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2011年全部完成。(安监局负责)

  

  (二十七)督促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八)推行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督促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海洋与渔业厅牵头,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配合)

  

  (二十九)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科技厅、经贸委牵头,安监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矿四级监控平台数据共享、分级监控和远程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推行井下支护改革以及推广使用前探梁技 术,试行引进先进的探放水设备,开展水害、顶板及火灾防治技术和监控系统防雷技术等研究。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班组长建设,完善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机 制。(福建煤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安监、经贸、科技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安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2011年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 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县(市、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 性应急救援队伍。(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编办、公安消防、经贸、财政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加快全省安全生 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省市县区应急信息平 台互联互动。(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煤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经贸、海事、海洋与渔业、消防等部门配合)

  

   (三十五)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 措施。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 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六)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 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 议。(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经贸、烟花办、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三十七)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八)督促企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 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九)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凡不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国土资源、烟花办等 部门配合)

  

  (四十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四十二)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建立完善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安监局牵头,编办、科技、经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 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安监局牵头,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四十四)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 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 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井下定位通讯系统、井下救生舱、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经贸委、科技厅牵头,发展和改革、财 政、安监、煤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五)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经贸委牵头,安监、财政、科技、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分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 政策上给予扶持。扶持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和煤矿瓦斯防治、透水、顶板以及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专项治理工作。(安监局、福建煤监 局牵头,财政、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配合)

  

  (四十七)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财政厅牵头,保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安监局配合)

  

  (四十八)落实危化、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监局、财政厅牵头,保监、经贸、烟花办、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四十九)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经贸、安监、煤监、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五十)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安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经贸、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配合)

  

  (五十一)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 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法制、财政、安监、总工会等部门 配合)

  

  (五十二)鼓励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依托我省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逐年扩大采矿、化工、冶 金、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规模,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 培养。(教育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贸、公务员局、安监、煤监等部门配合)

  

  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五十三)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 产重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牵头,煤监、经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海事、质监、海洋与渔业、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十四)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 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 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监局牵头,财政、科技、煤监、质监 等部门配合)

  

  (五十五)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 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经贸委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国税、地 税、安监、煤监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分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五十六)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 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 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省政府安办牵头,监察、财政、法制、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七)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 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 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八)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 责制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及设区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的,追究设区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安监局、监察厅牵头,煤监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九)建立企业 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展改革、 经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 据。(安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配合)

  

  (六十)对 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 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监局、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十一)事故查处 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 结案后,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办予以公告;较大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级政府安办予以公告。(省政府安办牵头,监察及各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配合)

  

  九、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海西跨越发展

  

  (六十二)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 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十三)加强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结合市、县政府机 构改革,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统筹核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所属单位的编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编办牵头,安监、财政部门配 合)

  

  (六十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 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安监局牵头,财政厅配合)

  

  (六十五)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类工业 园区、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 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 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外经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六十六)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 遇。(安监局牵头,总工会、财政部门配合)

  

  (六十七)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 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 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闽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宣传部、 安监局牵头,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六十八)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紧紧依靠基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 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服务安 全发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