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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

添加时间:2018年3月7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光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阳公司)

[案件基本事实]

    巨化工程公司与光阳公司于1998年4月15日签订2500t/a甲醇制二甲醚设备管道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为按图施工,验收合格;管道及仪表、仪器所用的材料由巨化工程公司自行采购,设备由光阳公司提供;价款支付第2、3项中约定,光阳公司应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1998年10月许多工作工结清,逾期支付加收每月1.5%银行利息。1998年9月16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纪要裁明: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安装的施工操作和试验结果符合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安装质量合格;电气装置和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的安装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1998年10月23日,压力管道安装经总体验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光阳公司签署:工程完工,资料齐全,同意接收使用。1998年12月23日,光阳公司收到竣工资料一套(包括压力容器部分竣工图纸计二张)。1998年12月,光阳公司分别领取净克牌安全型杀虫气雾剂卫生许可证,并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测属a级,药效合格。2000年3月8日禽二甲醚生产许可证。光阳公司2001年的年检报告载明,因销路不畅,企业亏损23万元。光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曾提出以产品抵扣工程欠款。2000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光阳公司在即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巨化工程公司在7日内组织仪表、机械等人员进入二甲醚现场进行开机前的整改调试,开机成功3日内,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同时巨化工程公司将竣工资料交付光阳公司(设备管道安装资料1999年2月已付给光阳公司)。巨化工程公司派遣整改调试人员的劳务费为每人每天50元,开机成功3日内,由光阳公司支付巨化工程公司。工程余款20万元,在首期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完毕。违约金额为原合同明示的利息,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光阳公司现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巨化工程公司交付仪表、电气竣工资料和赔偿因无法开机造成损失。

[一审认定与判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巨化工程公司与光阳公司订立的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及还款协议应认定有效。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巨化工程有义务为光阳公司调试安装设备并开机成功及履行附随义务即交付相关资料。但巨化工程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故巨化工程公司请求光阳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依法不能支持。巨化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及提供了证据材料,但与否这款协议有矛盾,因还款协议在后,且系双方自愿签订,故应当以还款协议的内债为确认巨化工程公司是否履行的义务。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巨化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35元,由巨化工程公司承担。

[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

    一审判决后,巨化工程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工程于1998年9月16日和10月8日竣工验收并投料开机生产,整套竣工资料1998年12月23日已交付,光阳公司一直断断续续在生产经营,一审认定“由于在竣工以后,原告没有把仪表和机构材料交付给被告,致使被告一直无法开机”不是事实。(2)光阳公司众工程竣工到巨化工程公司起诉,时隔三年多,从未提起设备一直无未能开机;还款协议也没有提到巨化工程公司未将电器仪表资料交付光阳公司。巨化工程公司出于帮助光阳公司尽快开机生产,以期光阳公司有还款能力,所以同意派人进入现场进行地整改调试,但这是等价有偿的,是要收取报酬的委托协议。(3)还款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工程欠款支付,30万的债权是巨化工程公司完成原安装合同后享有的权利。一审认为巨化工程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认定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违约金13.5万元。
光阳公司辩称:工程竣工后,巨化工程公司没有向光阳公司交付电气、仪表资料,致使光阳公司一直无法开机。还款协议约定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是附条件的,巨化工程公司为光阳公司整改调试并开机成功,同时交付电气、仪表竣工资料后,才有权请求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巨化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巨化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事实清楚。嗣后,光阳公司禽了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进行产品的生产。双方2000年10月18日成达的还款协议,是对原安装合同工程欠款的确认和对工程欠款支付方式的新约定。巨化工程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光阳公司已委托他人完成,巨化工程公司不可能、也无必要再进行整改调试,故首期付款条应认定成立。还款协议约定巨化工程公司应交工地竣工资料交付光阳公司,根据案件事实,巨化工程公司已民将大部分竣工资料交付给了光阳公司。巨化工程公司交付的竣工资料,虽无电气竣工图、仪表记录和竣工图,但二甲醚设备验收前经试机成功并生产了二甲醚产品,原审认定“由于在竣工以后,巨化工程公司没有把仪表和机构材料交付给光阳公司,致使光阳公司一直无法开机”不当。交付仪表和电气竣工资料不属主要义务,系附随义务,不足以构成对抗工程款支付的依据。讼争工程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实际已不可能再进行生产,根据公平原则,还款协议确认的30万元工程欠款应当支付。巨化工程公司要求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未对原安装合同的履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星巨化工程瓮亦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给光阳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巨化工程公司要求光阳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二、光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化工程公司工程欠款30万元。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035元,由巨化工程公司负担2035元,光阳公司负担7000元。

[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款的支付。巨化工程公司请求支付工程示例的上诉请求能否支持,关键在于还款协议约定的条件是否构成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光阳公司的后履行抗辩权能否成立。
    一、关于光阳公司的后履行抗辩权能否成立的问题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凳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即是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互为重要任务原因,互为给付,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是互为因果和具有关联性的。(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某些权利,从而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正是因为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才有权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只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假如先履行一方已适当地、全面地、正确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自然无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余地。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如系从给付义务未履行的,一般不能发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巨化工程公司完成安装工程与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基于同一合同而产生,为对待给付,互为条件和原因,具有关联性。巨化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光阳公司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余款30万元。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巨化工程公司为光阳公司整改调试且开机成功,并交付电气、仪表竣工资料,与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万并非对待给付,不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同时两者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光阳公司不能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工程款的支付,巨化工程公司与光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确定:光阳公司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在1998年10月底结清,逾期支付加收每月1.5%银行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巨化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清楚。因此,光阳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安装完工后支付工程款10万元,在1998年10月底付清余款20万元。光阳公司未按期支付方式的新约定。双方当事人本应按还款协议的经约履行。但巨化工程公司未及时完成整改调试工作,亦无证据证明已交付仪表和电气了竣工资料。光阳公司认为还款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是附条件的,即巨化工程公司为光阳公司整改调试并开机成功,同时交付电气、仪表资料后,才有权请示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整改调试工作,光阳公司已委托他人完成,巨化工程公司不可能、也无必要再进行整改调试。巨化工程公司也已将大部分竣工资料交付光阳公司,未交付仪表和电气竣工资料不属主要义务,不足以构成不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加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人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他方当事人已为部分之给付时,依其还必须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背诚实及信用者,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由此,当事人无论是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抗辩权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付款条件成立,巨化工程公司请求光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光阳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