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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必须交纳个税

添加时间:2017年9月2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国庆7天假期刚过,一份名为《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在存量房交易当中必须交纳,而一直都没有征收的土地税也要征收。
  通知规定,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而业主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需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否则不予办理。税收征管部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千万家市场部总监常淑娟认为,这次通知的下发是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下发的,因为通知除传达了税务局将严格征收各项应有的房产税外,还将办理不动产发票的地点及流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可执行性。今后二手房交易将税税难逃。而二手房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回暖后,将再次而临一次挑战。不过因为个税征收已经历了一个试征、停征的震荡过程,市场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免疫力,相信市场反应将不会像上次一样巨烈,但对市场回暖的脚步的阻碍力是不可避免的。

  从利好的一面来看,税收一体化将大大减化简化二手房交易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再像以前一样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这对符合个税免征条件的业主来说,倒不失为一件好事,届时也将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流通速度。

  个人所得税历史回顾:

  1.1999年12月2日国家就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就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税收政策宣传得不够,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所以没有引起大家充分重视;

  2.2005年6月9日--个人所得税悄然试点,二手房市场雪上加霜。

  北京东城区房管所和朝阳区房管所办理过户的业主被通知先去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个人所得税试点悄然开始。其他区县的房管部门也开始筹备执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过户的政策。一时间,二手房市场雪上加霜,交易量下滑超过30%,市场观望态势日益浓厚。

  3.2005年6月30日。个税已不强制征收。朝阳区房产交易中心和东城区房产交易中心自6月15日强制征收到6月29日取消“先税后证”制度共历经15天,最终以流产告终。

  4.2005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了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