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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交警调解未果,法院判决定案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5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交通事故后交警调解未果,法院判决定案
  【案情】
  2004年3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郝女士因接到父亲病危的消息后骑自行车匆匆赶去看父亲,谁知祸不单行,在公路上突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交通警察赶到现场,询问了双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郝女士的伤情,认为伤情不严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就当场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出租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同意,交警就赔偿数额进行了调解,由出租车驾驶员赔偿郝女士410元。
  一下午郝女士的腰部越来越痛,不得已只好离开父亲,到医院看急诊,原来郝女士已被撞成压缩性骨折,就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共计7800余元。10月,郝女士委托其丈夫与出租车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是,郝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赔偿医疗费用,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出租车公司到庭应诉,主张双方已在交警调解下就赔偿数额410元达成协议,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合法,一次了结,不同意再追加赔偿费用。郝女士反驳,由于当天她的父亲病危,心情急迫,被撞后自己是硬撑着站起身来,并请求出租车司机让她先回家,再去就医,治疗后好确定赔偿费用,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忍着疼痛,签下调解书。
  出租车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午2时许,郝女士到下午5时许才到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可能会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表示在交通事故发生至郝女士就诊这几个小时,端水擦地板都有可能造成骨折。
  法院审理查明:调解书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但事发当日郝女士父亲确系病危,当时其急于与司机了结纠纷,回家探视父亲病情,未能预见伤后病情发展的严重性,属于“重大误解”,出租车公司不能以调解书已了结纠纷作为不再赔偿的理由。都女士3个小时后去医院就诊,情有可原,出租车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都女士有其他原因导致骨折,应当认定郝女士骨折原因是被出租车撞击所致。都女士受到无辜损害,在家养伤期间,父亲病故,被告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原告。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赔偿都女士医疗费用78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000元。
  【案例分析】
  通常,民事侵权赔偿的解决途径不外乎三种:当事人自行和解、由第三方调解和由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的侵权解决途径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也可由第三方调解。而在交通事故的调解中,最合适的人选莫过于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了,他们了解案件事实、双方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了这种调解方式。该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提出了两条解决途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警察的调解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该条第2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双方在调解中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内容的,该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有几种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调解或终止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律师提示】
  当事人双方就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并非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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