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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覃佐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3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佐东,又名覃佐冬,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641213481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所街乡磨香坪村16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石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佐东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左有仁、李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刘明担任本案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佐东因被害人王海仙与他人结婚,心生不满,欲杀死王海仙。2009年1月25日晚8时许,覃佐东携带一把杀猪尖刀来到王海仙家厨房门外,见王海仙独自一人在厨房便冲进房内朝王海仙的头部及胸部刺去,唐耿学、唐滨海及唐汇述三人在隔壁房间听到动静后跑进厨房夺下覃佐东手中的尖刀。王海仙头部及胸部被覃佐东各刺一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为印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害人王海仙的陈述、证人唐耿学、唐汇述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材料、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等物证的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覃佐东的供述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覃佐东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覃佐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佐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佐东与被害人王海仙自2000年起均在外地打工,并一直保持非法同居关系。2008年12月31日,被害人王海仙从深圳回家后,经人介绍与同村村民唐耿学登记结婚,仍在深圳打工的被告人覃佐东获此信息后感到非常气愤,即刻赶回石门老家,并于2009年1月23日到王海仙娘家欲与其会面未果,认为是王海仙故意躲着不见,心中更加不满,遂立意杀死王海仙,然后自杀。2009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覃佐东携带一把杀猪尖刀来到王海仙家厨房的后门外,窥探到只有王海仙独自一人在厨房炒花生,便一脚踹开厨房后门,冲进厨房用刀朝王海仙的头部及胸部刺击,在隔壁房间烤火的唐耿学、唐滨海及唐汇述三人听到动静后迅速跑进厨房,合力夺下覃佐东手中的尖刀并将其制服。王海仙头部及胸部被覃佐东各刺中一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⑴被害人王海仙的陈述证实,2000年自己随覃佐东到深圳打工,之后就常和其住在一起,其间多次提出分手,覃佐东说在打工地不行,回家后就分手。2008年12月31日自己从深圳回家以后,自以为同其已分手,就同唐耿学登记结婚了。2009年1月25日晚,她在自家厨房炒花生,听到厨房后门两声响,门就被人踹垮了,只见覃佐东持杀猪刀冲了进来,对着自己就捅,边捅边说 “老子今天把你杀死,自己也不活了”,自己尖叫一声并本能后退,蹲在了灶角。此时唐耿学、唐滨海、唐汇述冲进来,唐耿学抱住覃佐东的腰,三人一起抢覃佐东的刀,覃佐东仍一手抓住其衣袖不放,一手用刀继续捅她,后发现自己左胸侧面及后脑部各被捅一刀。
⑵证人唐耿学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5日晚上8时许,一家人在火坑屋里坐,突然听到厨房内王海仙一声惊叫,自己赶紧和唐汇述、唐滨海一起奔进厨房,看见王海仙被一个男人抵着逼到灶角里蹲着,那个男人右手拿一把杀猪刀正在往王海仙身上刺。三人就用力扭住他并抢刀,那个男人仍然要用刀刺王海仙,还说要杀死她,和她同归于尽。制服那人后,看见王海仙的左胸部和头部各被刺了一刀正在流血,右边的衣袖被刺得零乱不堪。
⑶证人唐汇述的证言证实,2008年腊月三十日晚上7点50分左右,自己到唐耿学家协调养老的事,突然听到王海仙在厨房里一声喊,就和唐耿学、唐滨海起身冲进厨房,就看见覃佐东手持杀猪刀把王海仙逼到灶角,唐耿学从后面抱住覃佐东,覃佐东还挥刀砍王海仙头部。在抢下覃佐东的刀后,看到王海仙穿的棉衣被捅破,破损处已被血染红了,左胸部有条伤口,后脑部也有一条伤口在流血。在把覃佐东抓住后,覃佐东说:“我要把王海仙杀死,然后自杀”,后来覃佐东被所街派出所带走了,王海仙被送往医院治疗。
⑷证人唐滨海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5日晚上19时许,一家人在火炕里坐,只听到后门一声响,跟着就听到继母王海仙喊救命,就与父亲唐耿学、村支书唐汇述一起到厨房,看到先进去的父亲在与一个男人抢刀,王海仙蹲在灶角,自己与唐汇述遂上前帮忙,一起将刀抢下并将那个男人抓住。事后听王海仙说覃佐东边捅她边说要捅死她,然后再自己也去死。
⑸证人覃莲香的证言证实,2008年腊月30日晚上6时许,自己在王海仙家里烤火,突然听到厨房内王海仙一声喊,王海仙的家人马上冲了进去。自己也跟进去看,看到唐耿学、唐滨海、唐耿红等人按住一个手拿杀猪刀的男人,在抢他手中的刀,王海仙已被杀伤。把那个人抓住后,那个人还在说:“我今天不打算活了”。事后看到王海仙身上有二处伤,一处在腹部,头部有条伤口。
⑹证人覃菊香的证言证实,2008年腊月30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在自家火炕屋里坐时,就听见厨房内王海仙大声尖叫,儿子唐耿学等人赶紧就过去了。自己随即跟过去,看见唐耿学他们扭住了一个男人,那个男人还拿着一把杀猪刀,喊着要杀人。后来才知道王海仙被捅了几刀。
⑺证人唐植贤的证言证实,2008年腊月30日晚上7点多钟,一家人在火炕里坐,听到儿媳王海仙在厨房里一声惊叫,自己到厨房后看见王海仙被一个人抵在灶角那里,唐耿学和唐滨海已经扭住了那个人,那个人手里拿着一把杀猪的放血刀,而且他还喊着“今天反正要搞死一个”之类的话,事后知道王海仙被捅了几刀,捅王海仙的人叫覃佐东。
⑻证人唐耿红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5日晚上,自己在堂屋找编织袋,听到厨房里很热闹,赶紧过去看,只见有一个男人举着刀把王海仙逼到了灶角里,王海仙是蹲着的,唐耿学从后面抱住了那个男人,支书唐汇述、侄儿唐滨海也在扭那人的手,只听那人喊道“我把你搞死哒,自己也死”,当时只见王海仙的胸口和头部都流血了,事后听说那人叫覃佐东,。

⑼证人唐耿金的证言证实,2008年腊月30日晚上八点钟左右,听到唐滨海喊自己快到兄弟唐耿学家去,自己赶紧过去,在他家塌内看到唐耿学、唐耿红等人扭住了一个人,而且还有一把杀猪刀放在那儿,听他们讲那个人要杀王海仙。当时王海仙的左边腰部、头部各有一个口子在流血,衣服都被刺穿了。后来听说那个人叫覃佐东。
⑽证人覃佐振的证言证实,覃佐东和王海仙在深圳打工是同居在一起的,2008年12月底王海仙回家后就与唐耿学结了婚,覃佐东听说后很气愤,就从深圳回来去找王海仙,王海仙不见面,覃佐东回来后就说要把她杀了。腊月三十晚上派出所打电话来说覃佐东杀人了,因当时覃佐东也有伤,派出所就交待自己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等候处理。正月初一听覃佐东讲,他在唐家厨房屋后门发现厨房内只有王海仙一人,就一脚把后门踹开,王海仙看到后吓得蹲在灶角了,覃佐东上去就用刀捅她,王海仙的家人冲进来抢刀,将他捉住了。自己是屠夫,覃佐东拿的是自己杀猪用的放血刀。
⑾证人张桂兰的证言证实,2008年腊月28日,覃佐东在找王海仙时,说要王海仙给他一个交待,否则让她三十、初一都不安宁。
⑿证人覃业训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5日晚上,自己应覃佐东之邀,用摩托车将其送到了焦山村,送到后发现覃佐东带的有杀猪刀,覃佐东说是去找王海仙的。
⒀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王海仙家厨房后门门闩已断,在案发现场提取杀猪刀一把。
⒁物证作案工具(杀猪刀)照片、被害人被刺坏的棉衣、毛衣、胸罩照片经被告人庭审辨认无异议。
⒂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⒃石门县公安局法医门诊(2009)石公法鉴定第65号活体损伤鉴定书、被害人的病案单、被害人损伤部位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海仙头部及胸部裂创,其损伤符合锐器所致,属轻微伤。
⒄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告人归案材料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⒅被告人覃佐东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了其基本身份情况。
⒆被告人覃佐东的供述证实,自己与王海仙在深圳打工期间同居已有7年多时间了,2008年12月31日王海仙回家,2009年1月21日听说王海仙与他人结婚后就赶回家。腊月二十八日到了王海仙妈妈家,给王海仙打电话约她谈谈,王海仙说不见。腊月30日下午,自己越想越气,决定杀死王海仙后自杀,遂在哥哥覃佐振家偷偷拿了一把杀猪刀赶到王海仙家,发现只有王海仙一人在厨房内,就一脚踹开厨房屋的后门持刀冲进去,王海仙看到这种情况,吓得一声尖叫,上去就用刀捅王海仙,扬言要杀死她,自己也不活了。王海仙往后退到灶角处蹲了下去,自己就由上往下捅她,这时王海仙的家人冲进来,将自己从后面抱住了,自己奋力反抗,与他们撕扭一会后刀被抢走了,在抢刀时,王海仙被人扶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佐东因不满与其曾有过非法同居关系的被害人与他人结婚,为发泄私愤,持刀行刺被害人,意欲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行为仅致被害人轻微伤,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 良 平
人民陪审员  左 有 仁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