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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赔偿协议能否推翻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9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赔偿协议能否推翻
   近日,莒县法院审结张某与某交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

  原告张某系莒县某乡农民,在乘坐被告某交运公司的客运中巴车途中,该车与它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因张某胸部被撞、背部被挤压受伤。原告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1885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与交运公司达成协议,由交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439.6元,并已经履行完毕。后张某又因同一病情到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达17000余元。就本次住院费用的赔偿问题,张某与交运公司协商未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运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某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清楚,事故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处理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已经不存在争议。现原告张某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