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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花湖案凶手一审判死刑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0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广州医科大学女大学生赵某某在流花湖公园遇害案,昨日上午10时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发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郑发岑听判后表示“对死刑没意见”,但其否认杀死赵某某,称将上诉。庭审结束后,郑发岑对父亲下跪并哭泣。

  郑发岑,今年29岁,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万年县,2011年3月因强奸罪被佛山顺德区法院判刑6年,2015年3月2日被释放。包括流花湖一案,郑发岑共犯五起强奸罪,其中一名受害人是孕妇。

  女生失联竟遇害沉尸池底

  2015年9月12日17时许,广州医科大学大四女生赵某某离开学校,此后失联。监控录像显示,其从广州医科大学北门走出,进入流花湖公园。

  两天后,14日17时左右,流花湖公园保洁员在公园小池内搜寻发现一具女尸,有被故意杀害的可能,经辨认为失踪的赵某某。

  公安人员经DNA鉴定、步态比对、监控录像追踪等方法侦查发现一外号叫“阿狗”的前科人员有重大嫌疑。15日17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一家网吧内将其抓获。经指纹及DNA鉴定,查得其真实身份为江西籍男子郑发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某,遂从后面勾勒赵某某的颈部,将其拖至勐苑“家×饭店”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其间,被害人赵某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郑发岑用衣物绑住被害人的双手,并用衣物捂压被害人的口、颈部,接着继续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之后,被告人郑发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沉入勐苑水池中。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行累累半年内作案四起

  法院查明,包括流花湖一案,被告郑发岑共涉五起强奸罪行,其中两起伴有抢劫行为。

  200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学后面小路,对孕妇刘某某实施强奸,并实施抢劫。

  因这起强奸罪,2011年3月15日,郑发岑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2日被释放。仅过了半个月,郑发岑又开始四处作案,半年内连续作案四起。

  法院: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

  被告人郑发岑对多起强奸事实供认不讳。对流花湖一案,他辩称发现赵某某时其已经死亡,他只是侮辱尸体,被害人身上的伤可能是搬动尸体时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医学证据和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郑发岑遇到被害人赵某某时,被害人尚未死亡,被告人在强奸时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发岑共实施强奸行为五次,致一人死亡并沉尸;被告人是强奸累犯,屡次在公共场合实施犯罪,其中一名被害人为孕妇,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恶劣;其还同时实施抢劫行为;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强奸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发岑的罪行极其严重,其仅对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发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被告人郑发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官问郑发岑有无意见。郑发岑说“对判死刑没意见”,但却否认杀了赵某某,表示将上诉。

  庭审

  赵某某系家中独女到公园僻静处或为练声

  被害人赵某某遇害时年仅21岁,是家中独女。据其室友回忆,赵某某性格开朗,和室友的关系很好。赵某某不仅学习优秀,还多才多艺,会弹钢琴、唱歌。每周会跟随学校的志愿者团队,帮助自闭症孩子或孤寡老人。

  室友称,赵某某本想报考星海音乐学院,最后听家人安排学了医。赵某某学医的同时,还继续学习音乐。“从大一开始,她就跟从专业的声乐老师练声,每周末都会去上课,平时晚饭后18时至19时30分都会一个人到流花湖练声”。

  出事当天,赵某某和室友一起吃过晚饭,17时40分与大家分手。从她此后的行动轨迹看,赵某某或是依照往常的习惯,到流花湖公园练声,也或许因为这个原因,她才走到公园内的僻静之处。

  赵某某的遇害令整个家庭遭受沉重打击。其祖父、外祖父在事发后半年内相继去世,赵某某的母亲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患上抑郁症,至今仍未康复。

  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两次庭审均不公开开庭。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谢冰蓉律师称,赵某某的父亲旁听时紧握双拳、浑身颤抖,“他在用力抑制内心的悲痛和愤怒”。赵某某的家人放弃民事索赔,恳请法院判被告人以极刑。

  昨天宣判时,赵某某的父亲一直保持着身体前倾的姿势,仔细听法官宣读判决书。听后表示“接受这个结果”,赵某某的母亲因为身体原因没有来到现场。

  案发时被告无精神疾病父亲称其内向自卑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发岑案发时无精神疾病。

  据郑发岑父亲的证言,郑发岑初中一年级辍学,学了一年汽车维修,17岁去浙江打工,22岁开始杳无音信。他这样描述郑发岑,性格内向、要强、自卑,不善于与父母及别人交流,不与村子里的同龄人来往。

  郑发岑的妹妹最后见他是2009年的夏天,此后一直失联。她印象中,郑发岑不喜欢说话,没有什么好朋友,喜欢一个人看书,小时候在家很听话,读书不错。

  在看守所,郑发岑写了一封道歉信,除了交代作案经过外,在信的最后他写道:“我小时候父母因为穷而闹离婚,导致我害怕婚姻。我因为穷而没有读书,同学亦经常嘲笑我,所以我很讨厌钱,后来我去打工时也不愿意赚钱。我想往好的一面走,不要一直错下去,争取从宽处理。”

  现场:郑发岑庭上流泪两次询问如何上诉

  昨日,戴着脚镣的郑发岑被两名法警押入法庭,看见他虽身材矮小但强壮,且面无表情。进入法庭见到父亲等人时,郑发岑一度情绪激动,流下泪水。

  听判时,郑发岑一直低头沉默。判后他表示要上诉,并问了法官两遍如何上诉。

  经法官允许,郑发岑和多年未见的父亲等三名亲属在宣判后短暂会面,郑发岑向父亲下跪并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