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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陪护盗手机 盗窃和窝藏的都是自家人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老翁陪护盗手机

80岁的周口市郸城县居民左金某原本在医院陪护住院的亲属,不料他却干起了偷盗的勾当,短短几天时间盗窃住院患者和陪护家属的10多部手机,并交由同在医院陪护的孙子隐藏赃物。郸城县公安局将左金某抓获后,因为他年龄太高且患有疾病,目前被取保候审,但其30岁的孙子因为涉嫌隐藏赃物,被行政拘留10日。

最近,郸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不断接到报案,称郸城县人民医院接连发生手机被盗案,闹得整个住院部人心惶惶。医院多次研究对策,但是案件依旧频繁发生。

3月19日,郸城县北关派出所再次接到群众报案,称手机在医院被盗。值班民警李振迅速带领队员出警,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分析研判。他们通过调取“天网”和周边视频监控,最终锁定一名正在医院门诊楼闲逛的老年男子。

民警找到该男子后,他情绪紧张拒不配合。虽然民警认为这名老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并未从他身上发现被盗的手机。于是,民警立即赶往其亲属住院的病房,看到民警到来,一名30多岁的年轻男子迅速跑进病房卫生间。民警将其控制后,在他身上发现两部手机。

民警通过调查后,“捋顺”了作案人员的关系,原来,盗窃和窝藏的都是自家人:监控发现的老年男子今年80岁,叫左金某。原本,他来医院是陪护生病住院的亲属,但他却打起了歪主意,趁病人和家属的防备心较低,连续10多次盗窃手机。而实施作案后,他把手机交给同在医院陪护的孙子左东某手里,由其孙子隐藏。(来源:大河网)

盗窃和窝藏的都是自家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80岁高龄的犯罪人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