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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时成千万富商 抢劫杀人隐姓埋名潜逃他乡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0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被抓时成千万富商

19年前,南京邮票市场一名商户在回到自家楼下时,被人用钝器打击致死,数十万财物被劫。警方现场提取到一枚可疑指纹。因受技术条件限制,此案成为积案,但刑警们始终没有放弃。

随着科技的发展,警方不间断地对痕迹物证比对,近期成功锁定嫌犯为郑州富商祁某。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会同玄武公安分局等单位赶赴河南将祁某及其同伙赵某和樊某抓获。当得知来到家中的警察是南京警察,祁某脸色变得苍白。

时间倒退到1997年8月16日下午5点左右,玄武区陆家里,30多岁的乔某被人发现倒在血泊中,此地距离他家仅10米之遥。

乔某在南京大方巷邮票市场里颇有名气,他的摊位最大,品种最多。那天下午4点半,乔某和妻子收摊,各骑一辆自行车回家。到了陆家里附近,乔某妻子急于回家做家务,从护栏缺口抄近道回家,而乔某则规规矩矩地选择前方路口掉头。妻子到家五六分钟后,见丈夫还没回来,当即出门寻找。不料丈夫倒在血泊中,周围围了一群人。乔某头上还在冒血,随身携带的价值数十万财物不翼而飞。他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根据法医检验,乔某是遭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死。 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到多个痕迹物证,并提取到可疑指纹。

经过大量工作,专案组认定这是一起精心预谋的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为3名年轻男子,流窜作案,有人事先蹲守,有人跟踪尾随,分工明确,作案后立即逃离。“他们作案后在北门桥打车到了中央门换车去了江北,最后失去了踪迹。”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政委宋敏说。

由于受当时条件限制,没能在短时间突破。但严谨的现场勘查和调查,清晰地刻画了犯罪嫌疑人的“脸谱”,为日后破案打下基础。

2016年9月,通过大数据比对,警方发现河南人祁某十分可疑。“种种线索指向,1997年8月16日这天,祁某就在案发现场。”玄武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丁旭介绍,但 根据祁某现在的身份信息, 他是1984年出生,也就是说1997年他年仅13岁。

初步了解,祁某如今是郑州富商,经营家具生意,有多套房产,资产数千万。这样一个富商,真的会是20年前的凶手吗

抢劫杀人隐姓埋名潜逃他乡

南京市公安局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由刑侦局主要领导孙育海指挥专案组,多次前往郑州。

根据户籍信息,祁某一家是2004年举家从河南信阳迁到郑州,但是在信阳市的户籍资料中,祁某一家人里并没有他。从信阳迁到郑州的只有祁某的父母和一个妹妹。但到了郑州落户时,突然多出祁某。专案组翻遍了祁某家原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发现祁某家的原始户籍上,写着长子祁某某,1980年出生。而这个祁某某于1997年9月将户口迁到了干爹家里。

专案组分赴信阳和郑州调查,最终确认,祁某和祁某某是同一个人,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6年12月21日,专案组前往郑州对祁某抓捕归案。4个多小时后,赵某和樊某也在各自返回家里团聚时被抓获。

经过审查,3名嫌疑人在19年前就是身负罪案累累的“坏小子”,早就郑州和山东犯过把人打晕抢劫财物的案子。3人在杀害邮票商人后,在逃跑中被山东警方抓获,当年,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祁某则获刑13年。此后,最先出狱的祁某因继承家族产业做起了生意,越做越大。但南京的杀人案一直是其心头一块心病,樊某某和赵某相继出狱后都以此为把柄把祁某当成“提款机”,动不动就“敲诈勒索”一番。

目前,三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调查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之中。(新闻来源:中青网)

关于抢劫杀人的认定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犯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