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1392808285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湖南老人拘押期间身亡 在看守所内曾断14根肋骨

添加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湖南老人拘押期间身亡

稍早前,有天涯网友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爆料称,“湖南新宁县看守所羁押的一名65岁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在看守所内莫名断裂14根肋骨后,严重感染去世。”随后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联系上了死者女儿徐红梅。

据徐红梅介绍,父亲徐运柏是在看守所拘押期间,送医不治身亡的。对于拘押的原因,徐红梅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这与当地警方认定父亲有纵火嫌疑有关。“2016年8月22日,我父亲被警方以涉嫌放火罪批捕,之后就一直被拘押在新宁县看守所里。”

徐红梅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编号为新公(高)捕通字【2016】0171号逮捕通知书上看到,2016年9月5日,徐运柏因涉嫌放火罪被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不过,徐红梅一直认为父亲是被冤枉了。“我父亲是52年出生的,今年都60多岁了,身体一直都不是很好。”徐红梅称,案发当日自己和两个哥哥都不在家,所以对案发时间及过程均不知情。“警方一直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火是我父亲放的,还有为了父亲的清白,我们还去做了司法鉴定。”

一份由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上,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看到鉴定意见显示为,被鉴定人徐运柏患有人格改变和酒精依赖,同时被鉴定人徐运柏对纵火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对纵火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徐红梅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父亲被拘押在看守所后,还曾因肋骨断裂而入院治疗过。不过,据徐红梅透露,徐运柏在医院只治疗了1个月后,就由看守所重新羁押了。“那时候我父亲伤势还没有完全好转,并且他们重新拘押也没有通知我们。”徐红梅认为,正是这次治疗不彻底,才导致了父亲的死亡。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