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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有哪些思维误区?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2015-02-03 来源: 中国法学 浏览次数:0 法官思维近年来成为现实司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思维的主体是法官, 对象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今天推荐的是董开军院长对法官思维误区的解读,这些思维误区不知不觉中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 文/董开军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中国法学》  法官思维的个性与共性  面对事实和法律,法官们如何思维?  一段时间以来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思路,一种是法律性的,沿着强化司法职业特殊性方向进行推论,认为法官思维就是典型的以思考法律条文为核心的法律思维,而且只能是法律思维,不能有别的思维,尤其要注意与政治思维区别开来。另一种是非法律性的,沿着淡化司法职业特殊性方向进行推论,认为法官思维没有什么特别的,而是普通的大众化思维,强调普通法系所主张的 大众的理性 或 自然理性 ,不能主要靠法律专业思维,应更多地考虑政治的、社会的等法律之外的要求。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思路各有其合理性:  一个讲的是法官思维的个性,即狭义的法官思维, 这种法律思维是以强调法律职业性、专业性与精英化为根本特征的,比如以权利义务为导向、注重评价性因素、崇尚程序、强调事实判断、有保守倾向、渴望中立超脱等等;  一个讲的是法官思维的共性,即广义的法律思维,也就是强调法律思维向社会生活与民众一般道德认知的开放性。一方面,法官作为普通人,有着民意思维、道德思维,同时受到社会形势影响。另一方面,法官作为公务人员,还有着深刻的政治思维、准行政思维、党性、大局观等等理念。  由于知识、经验、环境、能力等所限,法官在分析案情、适用法律或做出裁判时,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思维误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质效。其实,无论在个性方面,还是在共性方面,法官的思维误区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于不知不觉之间对司法审判产生不良影响,当引起高度关注。  个性中的法官思维误区  从法官思维的个性看,也就是从法官思维作为典型法律人思维出发来观察,有四种常见误区:  1.机械司法  从西方的法治理论来看,19世纪的概念法学与机械司法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们的司法技能。概念法学与机械司法理论奉行 法官只能是会说话的法条 的基本立场。法官不能越雷池半步,在实践中体现为过分恪守文义解释,过分强调形式推理,不少案件办出了问题甚至搞错了,除了个别属枉法裁判外,大多与法官办案中存在机械司法倾向有关。机械司法的现实表现,就是一些法官机械地认定事实、机械地适用法条、机械地得出裁判结论。机械司法的产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源于法官们的机械思维。机械思维是常见的定势思维,就是习惯于简单地套用现成的模式或思路,来分析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这其实是一种简单、呆板、懒惰的思维方式。  法官的任务是通过司法审判来解决矛盾冲突,而司法审判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正式的规范进行。长期处于这种固定不变、甚至单调重复的工作程序和规范之中,法官头脑中很容易产生机械思维、机械司法倾向。如何克服这种机械司法的倾向,首先是法官要超越概念法学的思维框架,努力探究法律背后的目的与价值;其次是法官在认定事实的时候要更加综合、灵活的运用证据,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2.就案办案  面对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法官通常习惯性地作为个案对待,就事论事地解决争讼。在具体审理案件中,不少法官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孤立、封闭地展开自己的思维过程。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 鲁迅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许多法官办案心态的写照。就案办案,不去考虑或很少顾及案件实际效果的法官大有人在。案子办完了,反而在某种程度引发更多的矛盾冲突,这类事情也时有所见。就案办案的思维倾向之形成,与司法的个别化特征有关。  实践中,法官在遵循个别化原则时,应注意警醒自己,努力避免陷入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之中。司法的本质目的是解决纠纷,而不是简单给出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要克服就按办案的思维,就必须要养成全局观,综合考量案件不同处理结果之间可能引发的问题,这必须借鉴 功能取向的法律解释方法 的重要技术。  3.法条至上  社会上发生的形形色色的冲突和纷争,通过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后,就成了诉讼案件。怎样办理各种各样的诉讼案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在于 依法 两字,即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思维乃典型的法律思维,法官素以法律条文为准据裁处案件,而不能偏离法律轨道去妄断是非。这是法学院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双重价值取向,是大陆法系司法传统,本来无可厚非。然不容忽视的是,法条至上或法条主义在有些法官身上表现得十分极端。如有的唯法条是尊,以为法律至上等同于法条至上;有的惯于简单地搬用法条,而不求甚解;有的因找不到合适的法条,而拒绝受理或裁判案件等。奉行法条至上的法官们,实则把自己当成了法律的 自动售货机 ,甘于被动司法,而怠于能动司法。  4.官无悔判  冤假错案现在还不能完全避免,但为数很少。至于案件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则较为多见。平反冤假错案或者纠正案件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历来十分艰难。比如近年来一直突出的涉访涉诉问题,其中有的就属于错案或瑕疵案,但纠正起来相当不容易。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一个很大的障碍在于思想上存在 官无悔判 的观念,表现为先入为主,固执己见,不愿改、不想改。少数法官庸俗化、绝对化地理解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甚至将维护既判力与依法纠错对立起来。  官无悔判 是一种应当摒弃、不正确的思维,与遵从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是两码事。从法律思维的认识论来看,法律事实如前所述并非客观真实,而是一种主体认识下的相对真实。因此官无悔判是一种机械思维的表现,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有新的事实成立,就应该及时修正之前的法律认知;从法律思维的价值论来看,法律思维最终要追求的是 正当的个案裁判 而不是一种机械的判决安定性。因此,法官思维应该以正确和正义为导向,而不是以片面地追求判决的秩序性为依归。  共性中的法官思维误区  从法官思维的共性看,也就是从法官思维与非法律思维普遍联系出发来考察,有五种常见误区:  1.泛化道德思维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道德因素的作用是存在的。法官的善恶之判、好坏之辨,承载着相应的道德观,总是时隐时现地发生作用。如前所述,道德进入法律思维是有条件、有界限、有前提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道德只能作为判决论据,而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进入法律裁判,用道德直接绑架法律,会摧毁国家法治的根基。  在我国,基于深厚的德治传统,司法审判时常弥漫着道德思维。实践中,有的法官带着 义愤 、 同情 等情绪办理案件;有的从个人好恶出发发表意见;有的甚至以道德评价的先入为主取代了法律评价的冷静理性。道德思维的泛化,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不仅解决不了本该依法裁处的利益问题,反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度。  2.滥用政治思维  司法服从服务于政治,并且处在一定的政治思想指导之下。法官讲政治是必须的,法官头脑里要有政治正确这根弦。因对政治与司法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滥用政治思维的情形。诸如,用 形势变化 冲淡法律规定,借 大局需要 之名行违法之实,以政治标准混淆或取代法律标准等等。滥用政治思维,其实是对讲政治的庸俗化理解,是政治万能论的表现。  政治是司法办案的灵魂,是管方向、定立场的,而不是办理具体案件的依据。滥用政治思维往往会突破法律底线,是要不得的。  3.习惯行政思维  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行政兼理司法现象 ,即使现今条件下,社会治理仍以行政主导,官本位实际上就是行政本位。然而,行政作为一种执行权,行政思维作为一种追求公共利益,并具有积极性的思维,与司法的思维有太多的不同。许多人身为法官,但其行政思维根深蒂固,而且习惯成自然了。有的把自己当成享有特权的行政长官,在当事人面前高高在上,搞 冷硬横推 有的主动顺从或简单屈从上级的各种 招呼 ,对来自领导的意见不加分析地接受;有的只看上面的 眼色 行事,而放弃法官应有的独立判断的。这些问题的存在,除了传统影响,更重要的是体制使然。  目前对法官队伍管理基本上沿用行政模式,致使法官们将行政级别的追求当成努力工作的最大动力。其实法官只是一个裁判者,并非掌管人财物资源的行政官员,不可以行政思维搞司法审判。  4.追随经济思维  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法院司法审判时常也被打上深深的经济烙印。有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深受经济思维的消极影响,导致出现司法不公。这通常发生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过程中。比较突出的有:自觉或不自觉地满足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经济发展或经济利益要求,从而陷入地方保护主义;惯于用投入与产出关系原理来判断、计算当事人的损失,忽略从法律上进行过错判定和责任归属;搞不清因商业或投资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与因违约或侵权等造成的法益损失之界限,甚至有时忘记自己的法官身份而扮演着会计师、审计师的角色。  经济思维当然要有,但不能简单追随之,更不可冲淡法律思维或者同法律思维混为一谈。  5.盲从技术思维  司法实践中有时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产品质量争议、技术贸易和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需要征询专家意见或进行司法鉴定。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技术思维对法官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事。然而,技术思维与价值思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对于技术思维而言,它的根本目标是 求真 ,对于价值思维而言,它的根本目标则是 求善 。法律思维在本质上是一种导向法律内的正义与伦理的思维,而不是机械的求真的思维。因此,技术性手段与技术性力量的使用只能作为一种工具与辅助手段,而不能成为指引。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法官没有受过系统的理工教育,一般也缺乏必要的科技知识,因此于内心深处对技术抱有一定的神秘感和较强的信赖心理。反映在个案办理上,有些法官过分依靠司法鉴定等技术结论或专家意见,总以为或希望可以直接套用技术专家提供的现成东西,来证明事实,分清责任。  然而实际情况通常相反,司法鉴定次数越多,专家意见越多,反而把案清搞复杂了,法官们就不知所措了。这表明,技术不是万能的,不能盲从技术思维。法官思维误区之存在,其成因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人的思维本来就是一个涵摄了生理、心理和精神因素交错运作的复杂微妙的过程,出现各种毛病乃至错漏之处,不足为怪。有一句犹太谚语说得好: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固然,因先天禀赋差异特别是后天成长教育背景的不同,人的思维水平有高低之分。法官作为个体的人,其思维能力也有强弱之别。所以,人的思维上的局限性在法官身上总是令人遗憾地存在着。这是导致法官思维存在误区的一个基础性原因。  无论是法官思维个性上的误区,抑或法官思维共性上的误区,都与此相关联。有论者指出,法官的知识结构、人生经历、价值取向等是影响法官思维的常见因素,是颇有道理的。当然具体分析下来,思维个性上与共性上的误区,各自情形仍有明显的不同。一个法官如果存在泛化道德思维、滥用政治思维、习惯行政思维、追随经济思维或盲从技术思维等问题,其原因多在于专业素养有不足。要么是法律基本功不扎实,缺乏对司法审判规律及其特点的深刻理性认识,易受干扰而思维飘忽,不能一以贯之;要么是司法经验积累不够,缺乏对法官职业特性的切实感性认识,易与其他思维混为一谈,时常立足不稳。  一个法官若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法条至上或官无悔判等思维上的问题,其原因多在于非专业素养存在缺失或差距。要么属视野狭窄,于法律专业甚或部门法律知识之外知之颇少,不了解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甚或其他部门法律专业的基本情况,不掌握司法审判所必须的其他知识;要么属社会经验缺乏,生活阅历单调,于司法活动之外知之颇少,不了解时代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不了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专业素养不足、非专业素养缺失,这是令法官陷入相应的思维误区的重要原因。  然而,我们不应将法官思维误区简单归结为人的基本素质,也不能仅仅归于专业或非专业素养和知识经验等上面,而要再进一步。以本人对大量的司法实践的直接观察所得而言,导致法官思维误区的最重要的动因,往往是不科学、不正确的思想方法。比如,有的孤立地看待法官思维问题,只承认个性的存在,忽视、排斥共性的作用;有的庸俗地看待法官思维问题,模糊个性和共性的界限,甚至试图以共性取代个性。诸如此类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构成法官思维的大敌。  那么,如何避免法官思维误区?可以有多样化的路径。从上述其产生原因看,除了通过强化专业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学习,经常不断地提升法官们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之外,当务之急在于帮助、督促法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官思维的个性和共性的辩证关系。须努力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总之,司法作为专司正义、解决争议的事业,其思维总是处在普罗大众与职业精英,共性与个性之间。要有效克服思维的种种误区,只有平衡这种共性与个性,才能让司法的人民性与专业性相得益彰,彼此促进。 (篇幅所限,有所删节,本文原标题为《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及其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