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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有效解决事故纠纷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公安交警部门,每天除了日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为繁琐、最牵扯警力的就是处理交通事故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不断增多,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却不能与车辆的增长成正比,车辆通行与交通基础设施的矛盾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
  地处川藏咽喉要道的天全县这样的现象尤为明显。“面对日渐增多、更加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天全县委、县政府以及天全县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与天全县人民法院、天全县司法局密切配合,建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构建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得到了有效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实效都得到了显著提升,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有力推动了‘三项重点工作’。”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如是说。
  今年以来,天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604起通过努力,成功调处604起,调处成功率从前段时间98%到现在的100%。而在全部道路交通事故中,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大调解”体系调解结案的事故多达1800多起,这些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功处置,有效促进了天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殚精竭虑
  快速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
  2010年底,天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然而在这一荣誉的背后,却是人民调解员与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们辛苦付出的结果。
  在天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记者见到了正在这里辛苦忙碌的两位调解员,但让记者意想不到的是,两位调解员已是年过花甲的老人。调解员罗永泰告诉记者,他和另外一位调解员高光辉都是退休人员,由于有着比较好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在2010年初,天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初,他们就受邀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工作以其方便、灵活、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让事故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便、快捷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两位调解员经常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调解纠纷,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尽快完成对事故的处理。
  今年4月的一个周末,几位重庆游客在国道318线天全段发生交通事故,他们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事故中造成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和事故情况进行了解之后,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通过便捷的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当时正在休息的两位调解员了解到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是外地人,处理完事故还要赶回重庆上班的情况后,放弃周末休息,进行调解工作。面对交警还未出具事故责任书的情况,两位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民警对现场勘查的情况,快速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在第二天就将这起事故成功调解下来,使事故当事人能够顺利返回重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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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每天除了日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为繁琐、最牵扯警力的就是处理交通事故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不断增多,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却不能与车辆的增长成正比,车辆通行与交通基础设施的矛盾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
  像这样加班加点,尽可能方便快捷地为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情况,对两位调解员来说早已习以为常。而由于天全县处于川藏交接的独特交通区位,调解员们更是经常遇到藏族群众在天全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调解的情况。“遇到藏族群众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我们在调解中付出的工作将会更多。”罗永泰告诉记者,“由于语言交流不顺畅,我们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讲解往往要一遍又一遍重复,有时甚至请到翻译来帮忙,街对面的藏族饭馆老板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不少的帮助。”
  人民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的便捷渠道
  人民调解有程序简易、处理高效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也同样体现在对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处理上,根据这一特点,天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了对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不同的调处方法。
  罗永泰告诉记者,他们对一般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争议和分歧不大,就由调解员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快速计算出相关赔付金额的数量,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对车辆损失大、人员受伤严重的交通事故,调解员往往会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绪进行安抚,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后,再依法进行调解工作;对于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调解员还会反复讲解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知晓;在语言交流存在很大困难的情况下,调解员还会请来翻译参与调解。
  通过这样对不同事故有针对性的调解,大幅提高了人民调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截至目前,天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受理了604起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100%。
  “通过人民调解调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一方面缓解了交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事故处理时间,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才伟说。据了解,罗永泰和高光辉两位调解员分别是从天全县司法局和乡镇干部岗位退休的,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但在进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之初,他们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不充分,为了让人民调解更好地方便当事人,更加高效的处理交通事故,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方面在法律法规的运用方面加强对两位人民调解员的指导,更透彻学习、理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等相关知识,还经常共同交流交通事故调解的经验,不断提高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另一方面,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还为天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所需的各种设备,补充了工作经费,为高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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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每天除了日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为繁琐、最牵扯警力的就是处理交通事故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不断增多,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却不能与车辆的增长成正比,车辆通行与交通基础设施的矛盾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大调解”
  确保调解高效维护社会和谐
  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今年11月5日,天全县发生一起车辆致人受伤后不治身亡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双方经济基础薄弱,双方在死者医疗费、丧葬费以及赔偿上矛盾十分突出,面对这样的情况,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启动“大调解”“大协作”机制,让天全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提前介入、死者所在的城厢镇司法员参加,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11月8日,在中共天全县委政法委员会的指挥下,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屈兵带领民警与天全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法官、城厢镇司法员、死者家属一道赶往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死者伤葬、赔偿等费用问题。在保险公司,民警、法官向公司负责人耐心介绍情况,要求公司针对此特殊情况,特事特办,提供相关帮助;要求驾驶人家属竭尽全力解决赔付的经费,获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减轻肇事人的刑事责任;希望当事人双方立足各自实际前提,换位思考,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有效解决问题。
  从当日下午2点过到晚上11点,经过民警及各部门人员的努力协商,此次走访行动取得成效:由保险公司先预赔4万元,肇事方再筹措了1万元,先让死者入土为安,后期按法律程序办理,死者家属的情绪得到了缓解。
  在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共同构成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共同作用下,截至目前,今年天全县就成功调解结案各种交通事故1800多起,有效为群众分忧,促进社会和谐。看着一位又一位案件当事人带着忧虑而来,经过调解解决纠纷之后带着满意离开,不论是民警、法官还是人民调解员都倍感欣慰,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共同构建的“大调解”体系下,大量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大调解”体系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融雪剂”。
  在“大调解”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工作中,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天全县交通管理领域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实际,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为主,全面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全面推动公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通过受理、登记受案、调查、调解、分流和监督履行六个程序,充分发挥“三大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矛盾的源头预防、源头治理、源头化解工作,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更好地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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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每天除了日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为繁琐、最牵扯警力的就是处理交通事故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不断增多,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却不能与车辆的增长成正比,车辆通行与交通基础设施的矛盾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
  为了实现做实行政调解、做大人民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大力推进联调联动、切实化解矛盾的目标,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特邀监督员,监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以及逐步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理赔窗口,方便当事人办理赔付手续,减少社会矛盾;按期对“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对工作运转存在的不足,制定出整改措施,切实提高“三大调解”的工作实效,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运转,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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