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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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添加时间:2015年4月16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律师评析]:在企业科技创新中,对于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当制定一套严格的技术保密制度,在以前的案例中我们曾经介绍过律师帮助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人员保密合同的问题,在企业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今天的案例中,尽管企业与本案的被告人徐小光签订了保密合同,但是徐小光没有按照技术保密合同的约定,履行规定的合同义务,而是为了自己的私利,经不住李明的高薪诱惑,,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将A公司自主开发的专有技术成果进行复制,将复制的技术秘密交给C公司的李明,C公司对技术更换名称后即研制出了“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经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该机器与A公司的“彩神” 数码喷绘机源代码是相同的,因此认定本案的被告人李明、徐小光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给予了应有的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条还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解释: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徐小光和李明故意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侵害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过举报和司法部门的审理,不但对二被告人给予了经济处罚,并且给予了刑事处罚,依法保护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通过上面的案例,也提醒我们的企业,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要全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在发展科技创新的同时,注意科技创新成果的安全保密工作。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