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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合同 过期限可解除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先请看一个案例:
  甲方生产商新世纪开发公司新开发了一种产品,在尚未正式生产之前,乙方销售商新时代贸易公司很看好该产品,于是找到甲方要求订货一百件。2008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甲方一月后才能够生产,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一个月后生效,且甲方必须在12月15日之前交货。但是12月15日后,乙方并没有收到甲方的任何货物,于是乙方电话询问,并要求甲方最迟在12月25日交货,否则解除合同,甲方承诺到时一定交货。但是直到2009年l月5日,甲方才把货物送到乙方。乙方拒绝接受。甲方于是诉请法院判决乙方违约。
  请问: 1.双方是否达成有效的协议? 2.甲方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要准确回答以上问题,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合同生效方面的知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的时间分如下几种情形:
  1.原则上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
  2.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为有效的合同,自办理完有关手续时起方为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的,从其约定。
  先说约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再说约定了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效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合同行为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为:
  第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对法人而言,合同应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都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问题的回答
  1.本案是附期限的合同,甲乙双方的合同签订于2008年11月2日,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在合同订立一月后即2008年12月2日。 鉴于双方对协议的生效时间作了约定, 依照《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生效时间应该为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时,即2005年12月2日。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虽然生效日期是12月2日,但是合同内容约定的履行期是12月15日之前。不能把合同的生效时间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混淆起来,前者是合同产生约束双方的效力的起始时间,而后者是合同生效后,依据该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
  2.根据该合同,甲方应该于12月15日前交付,但是甲方迟延履行。当乙方再给甲方延缓期后,甲方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甲方违约,乙方没有违约,甲方主张乙方违约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