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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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样本)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期间,( )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输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七条 乙方贪污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愈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序号专 利 名 称申请日颁证日有效期评估值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试 用)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 质押期限。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代理人: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